1、本次联营的范围以黑龙江新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新汇评报字【2025】第018号、 黑新汇评报字【2025】第022号 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 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挂牌标的的法律 、 自然现状 及 安全状况 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委托方承诺对挂牌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合作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合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3、项目全部价款交纳到委托方指定账户进行结算,不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 4、 具体联营期限起止时间以委托方与合作方签订的 《服务合作合同》为准 。 5、 意向合作方在取得联营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合作方 在 报名前 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确认 ,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 标的联营期间的各项费用按双方签 订的 《服务合作合同》 约定进行支付。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有委托方与合作方自行协商 。
7、 联营期间合作 方保证标的 利润保底(略);标的二 :(略)),利润保底金额以最终竞价结果为准 。 每月委托方保底分成或每月委托方营业收入比例分成,两者取高。标的一营业收入比例分成以每月营业收入(包括产物销售及餐饮销售)为基数*10%计算; 标的二营业收入比例分成以每月营业收入(包括产物销售及餐饮销售)为基数*20%计算 (联营方式及联营保底核算标准等,详询委托方展示(略)
8、 相关及其他 事宜,以 双方签订的 《服务合作合同》 为准。
9、委托方与合作方自行协商交付标的物。
10、合作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部分或全部转租。
11、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略)站 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委托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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