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实际变更承租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 .该房屋仅能用作水果经营。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其他项目经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 .租赁期间,房屋以现有状况交付,出租方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 .原承租方在该店铺投资的装修费用,由新承租方与原承租方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出租方负责拆除后移交新承租方。
7 . 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 .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9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 .该房屋位置处于在老城区内,意向承租方可以联系出租方前往实地查勘现场。该房屋无产证,成交后,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相关手续,如未能办理或者相关租赁目的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以上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 . 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12 .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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