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湿接缝盖板采购公告
发布单位:(略)
发布时间:2025-05-17 09:13:37
投标截至时间:2025-05-20 09:00:00
(略)
广云高速改扩建工程
骋驰罢闯2标项目经理部
湿接缝盖板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
ZTSSJWZC-GYTJ2-2025-043
询比价编号:
ZTSSJ-GYTJ2WZ-2025-SC010
。卖方代表负责办理合同物资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货物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以及结算对账、发票开具与交接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事宜以及与买方的联络,当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买方。
如在合同签订时卖方无法确定卖方代表,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当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以法人授权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买方。
2.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予执行。
叁、计划与交货
3.1买方提前**小时以上向卖方提出合同物资的供应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拟进场的物资名称、规格材质、数量、要求到货期限等内容。
3.2卖方应合理安排供货,确保按照买方提出的供货计划交货。
3.3交货地点为买方**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具体地点由买方人员现场指定或在供货计划中指定。
3.4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买方负责卸车。
3.5卖方交货时应携带送货清单(1式2份,加盖卖方公章并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等内容)。
3.6买方接货人:***,(略)
四、结算与付款
4.1结算
4.1.1合同物资运至交货地点后,买方进行数量验收并签认收货单据以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验收后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物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4.1.2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16日至18日为对账时间,卖方应持买方指定接货人签认的收料单据与买方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部对账并开具结算单。双方必须在对账时间内办理当个结算月的对账手续,不能拖延、遗漏,否则视为卖方放弃相应的结算权利,买方不再给予结算。
买方可决定调整对账时间,卖方应无条件接受。
4.2发票提供
4.2.1双方每次办理结算手续后,卖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供与当次结算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符合合同约定税率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签收收到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所有货款一票制结算,买方不接受材料费用与运输费用或其他费用分别开具的发票。
4.2.2卖方需按买方要求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提供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提供发票种类错误;提供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4.2.3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4.2.3.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平整,不得折迭及出现污点。
4.2.3.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4.2.3.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每发生一次应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对应发票票面含税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2.3.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每发生一次应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对应发票票面含税金额20%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2.3.5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略)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2.3.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4.2.3.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2.3.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3付款:
4.3.1付款方式:买方通过银行转账
、电汇、银行承兑、铁建银信或其他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进行支付。
当买方
以上述
方式付款时,卖方自行承担贴息费用及其他财务费用,不引起本合同价款的增加。
4.3.2付款期限:
双方对账完毕,双方对账完毕,卖方提供买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后,买方在
30日内支付当期结算货款的70%,在90日内支付25%货款,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返还
。
4.3.3合同实际履行中,买方不对卖方办理任何针对第叁方的委托付款手续。如卖方因改制或重组致名称变更,必须提供其登记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及相关的账户变更信息给买方,以便据此办理付款,如只是账户发生变动,也需提供书面通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4.4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照纳税义务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应依据以上原则确定;当双方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本合同的适用税率时,合同物资的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
五、侵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免受第叁方提出侵犯其任何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索赔。若买方受到此类索赔,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每发生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含税价款
5%的违约金。
六、包装、运输、装卸
6.1卖方应对合同物资进行适当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合同物资安全无损运抵交货地点。
6.2包装物由乙方免费供应,不进行回收。
6.3合同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物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方便买方的现场验收、装卸、倒运、保管和使用。
6.4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物资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6.5卖方应充分考虑和了解合同交货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方式。
6.6包装费用、装车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七、质量要求
7.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引用标准,同时满足约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具体要求参照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书(如有)。
7.2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以及买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7.3卖方供货质量应保持稳定一致,即实际供货质量的主要质量指标应保持一致,且应与本合同签订前卖方提供的、经买方认可的样品质量一致。
7.4卖方供货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掺量要求。
7.5 货物的实际生产日期距离到货日期不得超过 45 天。
八、验收与质量保证
8.1数量验收
现场点数验收。
8.2质量验收
8.2.1买方可采取以下的某种方式或全部方式进行质量验收:
(1)买方采取目测检查的方法,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对货物的外观和包装质量进行检查。
(2)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抽样检测。
(3)买方对货物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技术证件进行检查核对。
(4)买方参照参照签订合同时卖方提供的样品质量指标对货物质量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8.2.2如质量存在争议,双方可共同提取样品并封存,送有资质的第叁方检测机构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确与本合同第七条不符的,检验费用和相关的退货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3买方在验收中,发现卖方供货与合同不符时,可先妥善保管,并在7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包括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若在付款期内,买方有权拒付此部分的货款。卖方在接到买方的异议后,应在2天内处理,否则视为违约或认可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4买方进行数量验收、外观和包装质量检查、技术证件检查后,据实签认收料单,作为每个结算周期对账的依据,但不作为买方认可货物质量的依据。如货物经检测不合格,相应收料单据和结算内容作废。
8.5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且当卖方供货不合格时,买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而另寻供货商且无需通知卖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8.6质量保证
8.6.1卖方保证供货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资料,否则买方有权退货并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8.6.2卖方保证实际供货满足合同约定的掺量要求。卖方已对买方所使用的混凝土其它原材料质量状况有充分的了解,除非供货过程中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原材料质量状况有较大变动,否则外加剂掺量一律不得超过约定用量,
8.6.3卖方对所供产物质量负终身责任,不因质量保证期的结束而终止承担责任。若由于产物质量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等事故的,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6.4合同物资的质量保证期为
3
个月,自合同物资办理结算之日
(如办理结算之日尚未检测合格,需延至检测合格之日)起计。
8.6.5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任何质量缺陷负责并承担免费退货、换货等义务。
8.7买方及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管单位可能会对卖方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厂内监督检查,卖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全面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九、违约索赔与赔偿
9.1误期索赔
除非买方书面同意,若卖方未能按期交货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延迟一天,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金额
0.5%的违约金。若卖方延迟交货超过3天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9.2质量索赔
卖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否则买方可提出索赔,卖方同意买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9.2.1买方退货,卖方应将买方已付的该批货物所有款项退还买方,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每发生一次并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含税价款0.5%的违约金。
9.2.2根据合同物资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因此遭受损失,降低结算价格。
9.2.3卖方负责换货,以使货物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卖方承担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9.3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限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或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买方与其他供应商完成本合同的采购项目,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未解除合同、(略)或部分本合同的采购项目,不视为买方违约,且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4卖方收到索赔通知后
3
天内,未给买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卖方接受。卖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5
天内,或征得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解决索赔事宜的,买方可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9.5
如因买方欠款导致双方发生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结果为买方承担违约金时,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尝笔搁)计算,已付款项不作为利息计算基数,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货款总额的2%。
9.
6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买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卖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9.
7
卖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买方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应向买方赔偿。
十、安全与环保
10.1卖方在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风险全部自行承担或自行解决,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卖方车辆及货物进入买方现场后,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卖方承担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应保障买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开支。
10.3卖方进入甲方场地的车辆![]()
必须慢行且保持清洁卫生,服从买方现场人员的统一指挥,凡因卖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或其他非买方原因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卖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保障买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开支。
十一、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买方承建工程的重大变更。
11.2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1.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3
天内将有关证明资料送达对方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5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
十二、合同变更与修改
12.1因买方的原因变更合同物资的,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
12.2合同变更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其已提供物资应承担的责任。
12.3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买卖双方签署书面正式文件(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任何一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据、发货单据、书面或口头通知、邮件等)改变或对抗本合同的条款,或即便发生改变或对抗也将被视为无效。
十叁、争议的解决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
济南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4.1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4.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14.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