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5-05-19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对于合山市融媒体中心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尝叠窜颁2025-颁3-810022-碍奥窜叠)质疑答复函-2。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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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山市融媒体中心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LBZC2025-C3-810022-KWZB) 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5-05-19 21:55:34
质疑供应商:南宁大风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大风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对于合山市融媒体中心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尝叠窜颁2025-颁3-810022-碍奥窜叠)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中标公司所公示的竞标报价表,整份报价表有很多产物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品牌和产物型号及制造商(比如高清垫片、光纤、双路高清编码复用器、AVS+卫星接收机、光端机KVM 切换器、恒力铰链、电缆接插件、512 信号电缆、信号放大分配器、保险链、电源接插件、信号卡依头、灯具滑车、阻燃电缆、灯具号码牌、调光台、演播室虚拟切换系统、SD卡、备用电池、单肩背包、滤镜、三脚架、4K存储卡、专业采访话筒、储存卡读卡器、操作台、高频头等),品牌和产物型号及制造商只写了国产定制,特别是演播室虚拟切换系统,投标价格为25万多,品牌型号为国产定制,产物的真实可靠性有待考证,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叁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叁章投标第叁十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略)化方式实现服务目标,此类项产物型号为国产定制,标注“国产定制”已表明产物符合国产化要求及技术标准。且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要求偏离表已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作出逐条响应,所投产物技术参数符合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的实质性要求,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中标公司所公示的竞标报价表中第15项监看电视机,只写了品牌创维,规格型号写国产,没有写具体型号,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部市场监管总局对于调整优化节能产物、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物,投标时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物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处理。电视设备为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物,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电视产物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物认证证书》,但因上述投标产物未提供具体型号,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节能产物认证证书》所认证的产物型号,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意思表述不明确。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 投标 第二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参考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于烹饪实训基地及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BHZC2024-G1-990611-CGZX)标项二的质疑答复,截图在第14 页。质疑事项2答复:成交供应商监看电视技术参数已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明确响应技术参数要求,产物技术参数符合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且此项产物在使用过程中需经调试使用,标注“国产”已表明产物符合国产化要求及技术标准。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对于调整优化节能产物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供应商仅需承诺所投产物属于节能认证目录范围并提供有效证书。成交供应商已提交创维品牌有效期内的《节能产物认证证书》,该证书覆盖创维品牌多系列产物,未限定单一型号,成交供应商在响应阶段已满足“提供证书”的法定要求。贵公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叁十叁条对于“弄虚作假”的规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存在虚构产物资质、冒用认证证书或型号造假等行为。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案例的招标条款与本次项目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具有直接参考性。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略)每台,报价严重低于市场价格,投标产物的真实性值得商榷。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叁章投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叁章投标第叁十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文件未设置最低限价,供应商报价为自主市场竞争行为,报价通过磋商小组一致评审,没有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报价的情形。且质疑人未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略)2025年5月19日&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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