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对于(略)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略)(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债权基准日:2025
年3
月20
日
序号
| 借款人
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
| 利息
| 担保情况
| 当前
资产状况
|
1
| (略)
| 苏州
| 人民币
| 58954.60(略)
| 22406.84(略)
| 保证人:
上海万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宋小忠。
质押物:
1.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爱建信托- 常熟高新园融资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账户内资金(账户名: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7930(略)6 、(略)
2.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金本房地产贷款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账户资金(账户名: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7930(略)6 、(略)
3.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爱建信托- 常熟高新园融资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质押;
4.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金本房地产贷款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质押;
5. (略)名下蓝瓴雅苑项目销售款账户资金(账户1 :(略)、账号(略)(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深圳路支行;账户2 :(略)、账号(略)(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深圳路支行)质押;
6. 上海万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略)49% 股权质押。
| 在业
|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抵债资产、其他资产及相关权利和权益的现状、价值,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投资人不得为:(1)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2)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
债务公司的控股股东、(略),担保公司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
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
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
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
自
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5
月23
日
。
(略)
联系(略)
、(略)
邮件地址:
、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略)
号现代传媒广场
(略)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略)
(
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略) (略)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
年5
月23
日。
(略)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