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资格标准(合同包 1、2通用):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提供合格的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必须是投标产物的制造商或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如果是授权代理商则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4.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响应无效。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投标人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查询结果,仍需经评标委员会查询审核为准。
5.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6.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7.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投标人应提供参加公司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取消本文件有关对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要求。
10.被列入招标人的供应商黑名单(禁用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有投标人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禁用供应商名单)的情况,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禁用供应商名单)以招标人提供为准。)
其他详见 招标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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