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转让的 哈尔滨市公安局103台机动车辆 无重大事故,车辆详情见标的目录。
2、车辆交割日前车辆所欠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割后车辆所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所有已经查实的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工作转让方均已处理完毕,车辆交割前如出现新的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继续由转让方进行处置 。
3、自公告刊登日起至公告结束期间转让方负责车辆的展示,保证以车辆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如出现任何问题由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保证各意向受让方均可到场了解车辆情况。
4、 本次转让的103台车辆所有人为 哈尔滨市公安局、(略) ,本次转让的103台机动车一切资产处置权利由 哈尔滨市公安局、(略) 行使,在车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问题由 哈尔滨市公安局、(略) 承担。
5、车辆以现状进行展示和移交,车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 6、 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 移交中出现的问题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在与受让方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后,转让方将与受让方一并前往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具体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需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包括按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各种税、费)。 7、转让方承诺在更名过户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再行交付车辆,如转让方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前将车辆交付受让方,由此产生了的一切问题由转让方承担。
8、本次转让 的103 台机动车辆有3台车辆未 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详见标的目录),视同未交纳车辆购置税,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车辆购置税。
9、本次转让的车辆必须进行更名过户,原有机动车号牌在办理更名过户时由相关部门收回,重新换发新的机动车 号牌。
10、转让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11、车辆未去除警用标识,未拆除警灯、喊话筒等警用设备,车辆交割后由受让方自行去除车体上的警用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车门及车顶等处的警用文字、图案等),受让方自行将警灯、喊话筒等拆除后需要归还给转让方,在以上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显示:待估车辆从外观看均有锈蚀脱漆现象;车辆周身有明显划痕及裂痕;部分车辆存在轮胎缺气、内部零部件(电瓶、车把手等)缺失、车灯及车辆玻璃破损等现象;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长,车辆电瓶无电未见其行驶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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