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公告
1
项目名称:
吊车租赁框架协议
2
项目编号:奥贰(略)
3
项目概况:
3.1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乙方按照以下内容为甲方提供吊车使用服务:
1.需求车型: 20吨、50吨、100吨、130吨、200吨吊车。
2.服务(略)
3.甲方在用车前5-7天联系乙方,提出用车需求,乙方应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对我部的吊车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4.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吊车,配备司机和相关附属条件(司机和车辆的后勤保障工作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完成相关吊车作业任务。
5.乙方须确保提供的吊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6.乙方须确保吊车和操作人员的更换周期不小于1个月。
7.乙方负责租赁吊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吊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乙方人员进行吊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程序混乱等造成装(设)备损坏,引发安全事故。在吊车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出现任何问题和事故,由乙方负责。
9.乙方应确保作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并通过政治审核,签订保密责任书。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单位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甲方私人电子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
10.乙方不配合甲方完成吊装作业任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责处理并终止协议。
11.协议有效期:3年。
12.双方签订《吊车租赁框架协议》,后续根据甲方吊车实际使用车天数和验收记录,确定合同总金额,当实际发生费用超过20万以上或半年,签订一次结算合同,乙方根据合同金额提供全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注:以专用文件技术册为准
3.2最高限价:
序号
| 吊车参数
| 限价(人民币)
|
1
| 25吨
| (略)/天 |
2
| 50吨
| (略)/天 |
3
| 100吨
| (略)/天 |
4
| 130吨
| (略)/天 |
5
| 200吨
| (略)/天 |
4
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的采购活动。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叁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
(7)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
(8)符合国家、军队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略)或其他组织应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2供应商应当提供资质证明
(1)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军队单位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人证书或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第叁方专业机构近两年出具的任意一份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附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
(5)提供近一年
(以谈判时间为准)
任意3个月本单位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对账单等,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提供近一年
(以谈判时间为准)
任意3个月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提供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报价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或以个人名义缴纳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红头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
(7)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材料(合同、产物应用证明或相关产物设计成功案例等),业绩材料涉及甲方(或用户)为部队单位的,需隐藏相关部队单位名称、地址和人员等敏感信息,提供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无效业绩;
(8)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9)50吨及以上自有吊车不少于6台,提供购车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注:①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上述所有证明材料需备有原件,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将视情对供应商提供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查;
② 事业单位或公办高校若无法提供上述(4)、(5)、(6)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须提供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的承诺函(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③除事业单位和公办高校外,确实无法提供第(4)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近叁个月内
(以谈判时间为准)
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但需额外提供有效证明其为其开具资信证明的银行是其基本账户开户行(或其上级银行)的相关佐证材料;
④ 若法人直接参与应答可以不提供第(3)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
⑤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无法提供上述内容要求的材料的,需提供相应情况说明或佐证材料,其有效性由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最终认定;
4.3
供应商应当作出以下声明和承诺
(1)提供不得为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事)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书面声明);
(2)提供近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若成立不足要求年限则提供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3)提供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4)提供非联合体应答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5)未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6)提供保密承诺书(书面声明);
5
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发售与响应文件递交:
5.1
公告时间、发售时间、地点、和发售方式:
(1)公告时间:公告见网至20
25
年
5
月23日;
(2)发售时间:与公告时间一致;(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3)发售(略)
(4)申领谈判文件需提供本章4.2要求的(1)-(6)条资格证明文件,将报名材料加盖公司公章(须有骑缝章或每页均加盖公章),复印件扫描无效。
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发送谈判文件;审核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发售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材料。
注:本次审核仅作为发放谈判文件依据,凡领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其具体资格符合情况以评审时谈判小组判定为准。
(略)/份。
5.2
响应文件的拟制:
供应商应当参照谈判文件(通用文件)第叁章拟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需包括以下内容:
(1)第4.2条中列出的全部资质证明文件;
(2)第4.3条中涉及的书面声明和保密承诺书(模板见谈判文件(通用文件)第叁章)
5.3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地点、方式: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
25
年
6
月
6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2)响应文件递交(略)
(3)应答方式:指定专人递交响应文件。
6
谈判时间、地点
6.1 谈判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6.2 谈判(略)
7
信息发布媒体:
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略)
8
联系方法:
8.1采购单位:(略)
(略)
(略)
(略)
(略)
wu
(略)
8.2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