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优先承租权情形的,优先权人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向甘交所集团递交承租意向申请,进场行使优先权。在挂牌期间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2. 意向承租方应(略)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3 .租赁标的仅限于车辆停放使用,以现状租赁和移交,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与出租方咨询,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运营、许可、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 停车位 数量、范围、用途、面积、 收费标准、 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租赁公告》《租赁项目承租申请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 .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租金 、 租赁履约保证金 及交易服务费 并 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租赁。
5 .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有关规定, 依法合规从事停车场的运营活动, 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搭建违法建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6 .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调换给第叁方使用,或与第叁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新增停车位及地上附着物,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 租赁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
7 .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租赁标的到期后要确保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有损坏的,须由承租方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须照价赔偿。
8.承租方运营停车场有加装或改造等需求的,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改造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标的主体结构,租赁到期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方享有,出租方就此不再进行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方拆除,但因拆除造成租赁标的损毁的,承租方应恢复原状。若未经同意私自加装改造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租方全部自行承担。
9 . 租赁标的 仅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租赁期间若因政府政策变化 、土地利用开发 及兰州巷 工程 改造 建设 等 需要提前收回停车场的,出租方 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租金按实际租赁的时间核算,具体核算方式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10. 执行公务活动期间的军车、警车、特种车、执法车、救护车、救灾 抢险车、市政公用事业抢修作业车、新闻采访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由承租方提供便利服务,实行免费停放。
11.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
12.承租方在运营期间须维护敦煌夜(略)
13 .此次租赁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4 .承租方须 严格按照《敦煌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于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复函》(敦发改价格函〔2025〕2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合规从事停车场的运营活动。
1 5 .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 6 .承租方确定后,甘交所集团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租赁公告》约定及《成交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
17.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承租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8.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 9 .其他详见《租赁项目承租申请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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