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具有设备维修安全改造资质。
3. 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响应材料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截图或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公章)
4. 在最近叁年内不存在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且没有合同违约问题。(提供承诺书)
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的其他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提供承诺书)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本项目不接受超预算报价的供应商参与。
8. 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比选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具有设备维修安全改造资质。
3. 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响应材料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截图或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公章)
4. 在最近叁年内不存在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且没有合同违约问题。(提供承诺书)
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的其他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提供承诺书)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本项目不接受超预算报价的供应商参与。
8. 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比选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具有设备维修安全改造资质。
3. 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响应材料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截图或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公章)
4. 在最近叁年内不存在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且没有合同违约问题。(提供承诺书)
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的其他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提供承诺书)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本项目不接受超预算报价的供应商参与。
8. 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比选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具有设备维修安全改造资质。
3. 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响应材料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截图或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公章)
4. 在最近叁年内不存在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且没有合同违约问题。(提供承诺书)
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的其他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提供承诺书)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本项目不接受超预算报价的供应商参与。
8. 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比选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具有设备维修安全改造资质。
3. 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响应材料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截图或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公章)
4. 在最近叁年内不存在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且没有合同违约问题。(提供承诺书)
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的其他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比选资格。(提供承诺书)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7. 本项目不接受超预算报价的供应商参与。
8. 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取消比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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