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信息披露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条
本中心披露的相关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做出的任何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叁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受让方通过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第二章 对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需通过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七条
本中心已按照信息披露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略)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资金到达本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十条
若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略)系统提交。
1.
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交易行为的牵头方、交易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
联合体以牵头方的名义,(略)、竞价。
3.
牵头方应当使用其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叁方代付。
第十一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受让方应遵循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若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叁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三章 对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
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受让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通过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意向受让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站内消息通知;
第十五条
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站内消息通知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及时(略)
第四章 对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对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未交易成功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未被确认资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
有
息退还。
第十八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中心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为最终受让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叁)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司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处置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