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金额: 50(略)整,按照系统提示交纳。
二、交纳期限: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叁、处置方式: 如挂牌公告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江苏产权收到全额交易服务费及转让方提供的交易价款入账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江苏产权负责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一)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扣除应付交易所的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并另行处置标的债权: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报价导致标的债权未成交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6、《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交易价款;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形。 (二)其他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置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