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及/或交易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且未出现违约情况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但出现违约情况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由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处置。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标的资产看样/交付(略)
6.标的资产因购置年代久远,发票遗失,受让方不得以权属证明文件不齐全为由追究相关单位、转让方及联交所的责任,其最终结果不影响成交价格。
7.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应在签署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增值税费。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8.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须签字确认资产交割明细表。标的资产自受让方签署资产交割明细表后即完成交割,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有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自签署资产交割明细表之日起15个自然日完成全部标的资产设备等的拆卸、搬运工作。
9.受让方进场拆卸标的资产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并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厂纪厂规,同时应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转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日内指定驻厂代表,指导监督并配合相关资产设备等的拆卸工作。
10.转让方对受让方进场拆卸标的资产时可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但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进场开始拆卸机组设备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因麻痹大意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于转让方、受让方的责任给对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标的拆卸、搬移、运输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拆卸、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受让方在拆卸、搬移、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财产损坏、安全环保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责任。
12.受让方在拆卸、搬移、运输标的资产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资产转让方和其他第叁方的资产、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坏、拆除不在本次交易范围内的资产。如在拆卸过程中造成电线裸露,受让方负责使用绝缘胶带对裸露的线头进行包裹处理。如受让方在转场拆除过程中确需拆除转让方或第叁方一些设施设备的,应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在拆除、倒运工作完成后及时恢复其原状,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受让方应指派专人看管机组设备的拆卸物,由于在拆卸过程中造成被拆卸设备损坏和设备材料丢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损失。
1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违约情况”)时,联交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略)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5.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 户 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号:44250(略)0132
开&苍产蝉辫;户&苍产蝉辫;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7.受让方应承诺对标的资产设备(略)等有关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8.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1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20.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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