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
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
、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略)
服务费
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出租方未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出租方不负责提供出租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出租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移交,意向承租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承租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
租期
剩余租金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由承租方自行安装、调试,在承租期内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叁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若搬迁过程中造成场地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恢复或赔偿。
八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租金总额的 1%
向承
租方
收取
。
九、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按国家规定使用,因自身原因违法使用造成的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标的租期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 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租金及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自标的现场移交承租方之日起,标的物看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丢失、损坏)与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标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叁、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