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略)时还需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略);机构(略)
(略)
四、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 ,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及踏勘规则,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
已针对交易标的开展全面且深入的调查,所获信息足以支撑作出交易决定
,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
五、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时书面承诺: 1、自202
3
年 1月1日起至参与本项目报名前,未曾发生过因欺诈、隐瞒、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影响转让方正常交易。2、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并且已经知晓、认可车辆的现状,公示信息中车辆信息清单涉及的相关参数仅作参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对标的的具体数量、质量、状况等提出异议,按照公告和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各项义务。
六、
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重庆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车辆移交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 (略)/台
的车辆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完成
提档 /过户
手续办理后 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车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至原支付账户。
八、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九、若车辆过户前存在交通违章及部分车辆年检已(略)买保险、车辆年检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 0.8%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十一、受让方全额缴纳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车辆接收、运输,并在现场与转
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车辆交接清单),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以现状进行移交,移交过程中
和移交后
涉及的相关费用、责任、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对
于满足提档
/
过户要求的车辆,
受让方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档
/
过户手续办理,若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办理造成转让方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
十三、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四、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
十五、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车辆信息清单、承诺函、二手车交易合同、现场车辆踏勘管理办法及现场踏勘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