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公司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3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2.4执行《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5执行《对于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6执行《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7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对于调整优化节能产物、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8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物;
2.9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公司采购的项目,投标人不限制必须为中小微公司、监狱公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10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