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 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0.5(略)(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一、租赁标的
1 、承租人承租出租人所有的坐落于洛社镇新兴西路24 号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建筑面积合计160.54 ㎡。
2 、承租人租赁用途:培训类。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
3 、签订租赁协议时,承租人已全面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对租赁标的规划手续、办证情况、权属性质、消防现状等均充分尽调,对建筑物结构、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等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充分尽调,承租人接受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标的。
二、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5 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每12 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2 、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发生产权转移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叁、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 、租金
租赁标的租金标准为(含税)【44000(略)/ 租赁年度,本条所述租金不含水电费等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
租金先付后用,每个租赁年度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10 日内将首个租赁缴纳周期的租金给付出租人,后续承租人应于每个租金缴纳周期开始前10 日将相应租金给付出租人。出租人于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后10 日内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上调,租金含税价相应上调,因此增加的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个租赁年度的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自起租日起至下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下月无对应日,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止) 为一个完整租赁月度。(月租金标准= 所属租赁年度租金标准/12 ,日租金标准= 所属租赁年度租金标准/365 )
2 、物业管理费
租赁标的物业管理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3 、水电费等能耗费用
水、电、通讯、互联网接入费、天然气(若有)等因使用租赁标的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费用
如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承租人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处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保证金
1 、承租人应在租赁协议签署当日向出租人支付10000(略)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承租人开具收据。
2 、除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第八条要求将租赁标的返还出租人并经出租人验收通过、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后30 日内,出租人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
五、承租人装改要求
1 、若承租人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须事先向出租人书面提交装修改造申请,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实施。若相关装修改造未事先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2 、承租人装修改造中的设计、施工、消防、安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省、(略)
3 、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承租人应服从出租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停工整改。装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 、承租人若需利用租赁标的安装广告标识或进行宣传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时承租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报批及备案手续。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动租赁标的消防系统。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进行二次消防改造,相关报审报验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六、使用与维护
1 、承租人承担租赁标的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经营等活动,遵守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产生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出租人或第叁方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租人因经营等需要需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办理,出租人予以配合。无法获得行政许可或无法通过行政审批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 、出租人负责对租赁标的范围内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应予配合;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范围内除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
4 、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要求保持租赁标的的安全、卫生和清洁,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标的及其装修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至原状并承担费用。由于相关设施老化、损坏、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叁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5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保证租赁标的处于正常可使用的状态。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标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租赁标的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若租赁标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人有权通知承租人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期间由责任方予以修复,责任方不予修复的,出租人有权代为修复。若承租人未按出租人要求停止使用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租赁标的交还
1 、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实施的装修改造和承租人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恢复原状;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承租人实施的装修改造和承租人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人要求保留的装修改造、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搬离、拆除导致租赁标的损坏的,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2 、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3 日内按照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标的,租赁标的应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租赁标的应清场交还出租人(出租人要求保留的资产除外);否则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租赁标的内的遗留物,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 、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3 日内办妥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或工商注销手续。
4 、承租人履行完毕前述第1 至3 项应提请出租人验收,出租人应在承租人提请验收后的合理期间验收。承租人未按约交还租赁标的的视为未交还租赁标的。
5 、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标的租金标准的2 倍支付占用费。
八、协议解除
1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补足租赁保证金,或解除租赁协议并没收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1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的;
(2 )逾期支付租赁标的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达20 日的;
(3 )自起租日起20 日内未与出租人办理交接手续;
(4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改造的;
(5 )承租人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出租人通知后未在出租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6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任一约定,经出租人催告后30 日内未整改完毕的。
2 、因规划调整、市政建设、实施政府项目需要、出租人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进行的不可能移动装修改造按照出租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由承租人搬离,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改造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或根据出租人要求拆除。如遇拆迁、征收等情形下依法应由第叁方承担补偿责任的,由负有补偿责任的第叁方相应补偿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若承租人存在租赁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不论出租人是否解除协议,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每次违约按租赁标的1 个月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 、承租人逾期给付租赁标的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叁向承租人加收违约金。
十、责任免除
1 、租赁期限内,非因出租人过错,租赁标的的水、电、燃气、采暖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公共设施停止运作,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亦无需减免承租人租赁标的租金及其它承租人应付费用。
2 、承租人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租人不对盗窃、来自第叁方的人身伤害等事件承担责任,但应配合承租人向直接侵权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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