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开州支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叁、
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略)
服务费
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标的招租面积为估算值、系出租方提供,标的坐落为派出所确定的门牌号;本次招租范围不含原承租方增设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等)
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承租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承租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
出租方
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第一年租金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届满前 3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
出租方
指定账户,依次类推。逾期不交租金,
出租方
有权终止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
交易
保证金外,
出租方
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招租。
六、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
出租方
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租金总额的 1%向承租方收取,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
标的出租用途为
商业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需按限定的出租用途使用,未经
出租方
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用途,不得变更、增加经营项目,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承租方在经营中因自身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和因经营管理不当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的原因给第叁人造成损害而牵连到
出租方
向被侵权人承担相关责任后,
出租方
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
九、
标的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等必须征得
出租方
同意。承租方在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
出租方
审核和备案,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装修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需保证实际装修与通过审核备案的装修设计图及装修效果图一致。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进行加高加层,不得扩大使用面积,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移动、损毁公共设备系统。装修完毕须经
出租方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承租方交还标的前,应将标的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并自行承担对标的进行打扫和清空的费用,
出租方
不因承租方实施、添置的装修、设施或设备(包括不可分割的固定资产)向承租方给予任何补偿。
十、
租赁期限内,未经
出租方
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借用、共用本标的,若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
出租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追偿由此给
出租方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
出租方
在承租方结清标的第一年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金及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十二、
水、电及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叁、
标的
招租
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四、
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
备查资料:《
咨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