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相关交易系统受让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受让申请或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予以没收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保证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至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转让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号:(略)0501
(略)
3.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产交易价款。
4.本项目涉及优先购买权且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4.1.经公开征集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直接签约方式。
4.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为转让标的优先购买权人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按其报价直接签约。
4.1.2经公开征集产生一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在交易结果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由优先购买权人决定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4.1.2.1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购买权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期限为收到转让方书面征询文件之日起15日(不含当日)内)以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并按照公告要求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包括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后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4.1.2.2优先购买权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按其报价与转让方直接签约。
4.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4.2.1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从合格意向受让方中确定最高报价人,且该最高报价人为优先购买权人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4.2.2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从合格意向受让方中确定最高报价人,且该最高报价人为非优先购买权人的,该最高报价人的最高报价及相关交易条件,由转让方在非优先购买权人签署最高报价确认书之日起(不含当日)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4.2.2.1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购买权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期限为收到转让方书面征询文件之日起15日(不含当日)内)以该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及相关交易条件并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包括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后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即为该最高报价人的报价。
4.2.2.2优先购买权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5.(略)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符合标的物所在地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自行对自身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已充分评估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事宜,确认本次标的物业办理权证变更及过户事宜自行办理。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权属办理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受让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符合受让资格条件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3.因非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关系,受让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或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追偿。受让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4.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转让方有权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受让方不得因此向转让方或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追偿。受让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5.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受让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6.标的转让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需交易双方交纳的所有税、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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