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 资金来源合法的 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号:330(略)90717
开&苍产蝉辫;户&苍产蝉辫;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4.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留存在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备查的项目相关资料。
5.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7.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 及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的所有权利主张。
8.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
(1)我方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不影响标的公司所有资质的正常使用,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标的公司资质无法正常使用的,造成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均由我方承担。
(2)我方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股权工商变更前,配合提供标的公司新股东形成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必要文件。
10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 其 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 综合评议 的;
( 4 ) 意向投资方在综合评议环节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竞投文件的 ;
( 5 )意向投资方未按综合评议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 6 )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 7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 8 )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 1 .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 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 支付除保证金外的 全部 剩余交易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 2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 、 了解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无法办理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等手续的,受让方应无条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13. 受让方须按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4.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略)及其子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略)或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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