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受(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张家湾镇土地联营公司北大化村停车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张家湾镇土地联营公司北大化村停车场项目
项目编号:
ZB2020BJ-TZ-FW005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略)
项目联系(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略)
地址:北京(略)
联系方式:王海川 (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略)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次招标共计1
个标段,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其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
序号
| 服务内容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服务范围
| 服务期
|
1
| 出租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原工业大院腾退集体土地约20亩作为停车场项目使用
| 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技术要求,消防、安全和环保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 1
| 对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南、张采路东侧原工业大院腾退集体土地约20亩进行出租,作为停车场项目使用
| 3年(以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潜(略)络截图件并加盖公司公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叁、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略)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10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略)
(略),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或电子方式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04月27日 10:00
五、开标时间:
2020年04月27日 10:00
六、开标(略)
北京(略)
七、其它补充事宜
(略)(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
(略)
(以下简称为采购人)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就
张家湾镇土地联营公司北大化村停车场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
2、资金性质:自筹资金。
3、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为:北京(略)
3.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对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凡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将获取招标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单位公司介绍或公司章程(该介绍或公司章程中应能明确说明投标人与其它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及相关控股关系等,需骑缝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且需写明所报项目名称及办事事项: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以 PDF 格式发送至
(略)
,且邮件内容需写明
项目名称、所报标段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邮箱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略)代理机构(略)
3.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0
年 04
月 03
日 至 2020
年 04
月 10
日,每日上午 8 时 30 分至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30 分至 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
3.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略),售后不退。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略)
出席开标会的各潜(略)承诺书”,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原件。(见附件)
5、开标(略)
。
6、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7、发布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略)
8、公告期限:
&苍产蝉辫;2020年04月03日至2020年04月10日(5个工作日)
9、补充事宜
(1)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委派一名被授权人代表进入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必须佩戴口罩,听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
(2)投标人不得委派外埠进京(返京)隔离未满14天的人员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3)投标人不得委派有疫情接触史及身体发烧等症状的人员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印发〈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对于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印发〈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对于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19]18号);
(5)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摆2011闭181号);
(6)执行《财政部对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摆2011闭124号);
(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摆2014闭68号);
(8)执行《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9)执行《财政部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摆2016闭125号)等相关政策。
(10)执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公司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