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2
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其他的组织(不含分支机构),具备有效合法的注册资质(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已完成“叁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略)。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2
供应商应提供参与金融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各项交易活动的资质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应涵盖本项目内容。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3
供应商须出具近
2
年(
2016
年度、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4
供应商须提供近
2
年(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偿付能力报表和
2017
年度信用评级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信誉良好,最近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6
供应商在北京应有常驻服务机构;能够为本项目提供相对固定的二名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2.7
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本项目应答。
2.9
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接受以代理方式的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