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
行业规定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国内投标人应提供“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国外投标人应提供同等效力的 “ 商业
登记证” 或其他证明文件;
3) 投标人的业绩条件:所投货物制造商生产的双向驾驶摆渡车在2012 年 1 月 1 日
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全球范围内累计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数量不少于 1 台(含) , 投标
人须提供销售业绩清单及销售合同复印件(销售业绩清单须包括用户名称、联系方式;
销售合同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关境外投标人须签字)。
4)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投标人若为货物代理商,须提供货物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6)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叁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9)对进入(略)不合格供应商目录及黑名单目录、不诚信
供应商目录的或以往在(略)招投标项目中标后,由于中标
方责任而未签订或未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10)国家要求的本设备所需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以上文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关境外投标人须签字,以上证明文件
均须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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