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行业规定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2) 国内投标人应提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外投标人应提供同等效力
的“商业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3) 近叁年来(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次投标的同型号安全门
设备已有50套(含)以上销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销售清单及销售合同
复印件(销售清单须包括用户名称、联系方式;销售合同复印件均需加盖
投标人公章,关境外投标人须签字);
4)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投标人若为货物代理商,须提供货物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
权书原件;
6)投标产物应符合中国民航机场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
设备使用许可证书》,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金属探测门必须满足下列标准的要求;
补)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骋叠濒5210-2003)
b) 民用航空金属探测门行业标准(MH7012-2004)
8)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叁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11)对进入(略)不合格供应商目录及黑名单目录、
不诚信供应商目录的或以往在(略)招投标项目中标后,
由于中标方责任而未签订或未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12)国家要求的本设备所需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以上文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关境外投标人须签字,以上证明
文件均须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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