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1.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0(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投标人必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3. 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叁年财务报表);
4. 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能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被其它公司兼并和因重大经济纠纷引起诉讼和仲裁的公司;也不应是被相关机构宣布上了“黑名单”的公司;
5. 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出具厂商对其出具的授权书;
6. 投标人投标产物必须出具本项目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
7.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8.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服务技术能力,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产物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一切产权纠纷由投标人负责(需提供承诺文件);
9. 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满足以上资格条件,投标人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印件、授权代表委托书、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及本人在本单位的劳务合同原件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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