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受(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通州区漷县镇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林木养护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通州区漷县镇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林木养护
项目编号:
TYSD-ZB-2019-7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略)
项目联系(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略)
地址:北京(略)
联系方式:聂先生 (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略)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通州区漷县镇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林木养护
招标编号:罢驰厂顿-窜叠-2019-79
2、采购人名称:(略)
采购人地址:北京(略)
(略)
联系(略)
(略)
3、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略)
项目(略)
联系(略)
(略)
4、采购内容、采购用途及简要技术要求:
(1)采购内容:
包号
| 项目内容
| 数量(亩)
| (略)) | 备注
|
第一标段
| 通州区漷县镇周起营村、南阳村、叁黄庄村、凌庄村、西鲁村、东鲁村2014年平原造林林木养护服务
| 3000.4
| (略).20
|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
第二标段
| 通州区漷县镇马务村、沉庄村、高庄村、西黄垡村、军屯村、西定安村、东定安村、毛庄村、徐官屯村、东寺庄村、大柳树村、张庄村2014年平原造林林木养护服务
| 2894.9
| (略).20
|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
第叁标段
| (略)化村2014年平原造林林木养护服务 | 1071.8
| (略).40
|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
第四标段
| 通州区漷县镇曹庄村2014年平原造林林木养护服务
| 2090.5
| (略)
|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
第五标段
| 通州区漷县镇苏庄村、中辛庄村、小香仪村、马堤村、侯黄庄村、军庄村2014年平原造林林木养护服务
| 1898.81
| (略).08
| 详见项目需求一览表
|
(2)采购用途:对通州区漷县镇2014年平原造林林木养护。
(3)简要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略)
7、服务期:1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略)
叁、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略)
时间:2019年12月02日 09:00 至 2019年12月0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略)
(略),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取纸质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25日 10:00
五、开标时间:
2019年12月25日 10:00
六、开标(略)
北京(略)
七、其它补充事宜
网上登记报名时间:2019年12 月02日起至2019年 12月0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报名请(略)上报名后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名。
1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9年 12 月02日起至2019年 12 月06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招标文件发售(略)
(略),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研究,如有疑问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口头提问将不被接受。
特别提醒:投标人提交的要求澄清的书面文件上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提交给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略)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收(略)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13、投标文件递止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25日上午10:00 (北京时间)。
14、开标时间:2019年12月25日上午10:00整(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
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5、投标和开标(略)
16、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印发〈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对于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摆2011闭181号);
(4)执行《财政部对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摆2011闭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摆2014闭68号);
(6)执行《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执行《财政部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摆2016闭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