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的一切行为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最终确定的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时间排布完成《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的相关签署工作;
3.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为城建集团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承租方不得修改;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请求北交所扣除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的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在公示期提出承租申请后,在公示期满前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在公示期满后,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参加的综合评议的;
(3)确定最终承租方后,拒不签约;或故意拖延不按出租方的时间排布完成签约的;
(4)签约后,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5)其他非因出租方原因, 单方退出承租的 情况 ;
5. 最终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并按时足额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后,其向北交所缴纳的保证金会将扣除北交所应收的服务费的剩余部分返还最终承租方,其余意向承租方向北交所缴纳的保证金会在确定最终承租方后,全额无息返还;
6. 承租方须接受北京城建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监督监管;
7.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其因租赁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空调维修费发生超额情况时,须补缴足额超额部分费用;
8. 愿意接受出租方监督管理,所经营业务内容不含《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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