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受(略)西城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楼装修工程(设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楼装修工程(设计)
项目编号:
JXJY-2019-16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略)
项目联系(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略)西城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彭警官 (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略)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6号楼装修工程的设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 2、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次招标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招标活动。
叁、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略)
谈判时间:2019年07月12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7月01日 09:00 至 2019年07月05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略)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成功后
(略)(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7月12日 13:00 至 2019年07月12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略)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7月12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
2、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招标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招标活动。
叁、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报名及发售磋商文件的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5日,上午9:00-11:30,下 午13:00-16:00;
2、报名及发售磋商文件的(略)
(略)人民币/套,售后不退换。
4、购买磋商文件时需递交以下资料:
(1)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购买磋商文件时,以上1-2项资料不需提供,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若叁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不需提供此项资料);
凡有意报名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略)登记而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参加本项目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开启及磋商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7月12日下午13时30分
2、响应文件提交(略)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3、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7月12日下午13时30分
4、响应文件开启(略)
5、磋商时间:2019年7月12日下午13时30分
6、磋商(略)
送达《响应文件》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
注意事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更正,均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故供应商在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所填写的手机号码须保证准确无误、真实有效,以确保及时收(略)项目变动情况的通知,请供应商予以配合。
项目(略)
联系方式:(略)-805;
本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及其它方式的报名。
(略)
日期:2019年7月1日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略)
项目联系(略)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摆2011闭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物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环境标志产物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摆2006闭90号;
(5)《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