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清关、运输服务
合格供应商资格评审公告
(略)及以下的清关、运输服务询价采购,名录有效期限为两年。
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请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一、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序号
| (略) | 区域
| (略)) |
1
| 清关、运输服务(华北区)
| 华北区,主要港口:天津新港、北京空港、大连港和青岛港等
| 500
|
2
| 清关、运输服务(华东区)
| 华东区,主要港口:上海港、上海空港等
| 500
|
3
| 清关、运输服务(华南区)
| 华南区,主要港口:珠叁角主要港口、广州空港等
| 500
|
4
| 清关、运输服务(西北区)
| 西北区,主要港口:西安空港、成都空港等
| 500
|
5
| 清关、运输服务(其他区)
| 其他区,主要港口:云南省边境口岸等
| 500
|
(略)合格供应商资格评审,也可选择个别品类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评审。
二、申报原则
1. 参加资料申报的供应商应遵循自愿原则。
(略)的资质评审。
3. 参加资质评价审查评审的供应商应当提交评审函和完整合格的相关资质文件(格式及内容详见相关资质审查文件)。
4. 请供应商仔细阅读评审要求,提供审查资料,本次评审不组织澄清,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即默认为没有,造成后果自负。
叁、申报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 具有报关、报检、运输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3. 具有货运或货运代理资格;
4.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没有被国家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6. 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或虽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但经评审专家组认定不会对其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
(二)专用条件
(略)及以上;
2.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 业绩要求:
近2年内(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具有能源行业至少4个项目良好的清关、运输服务合同业绩。
4.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查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况,将直接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照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管理不良记录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售评审文件事宜(不购买评审文件不得参加资格评审)
(一)发售时间和地点
;
八、其它
(1)如果申请人通过了评价审查,其提供资质文件将是正常业务及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应法律追诉效应。
(2)无论是否通过评价审查,提交的评价审查文件(除必要原件外)均不予退还。
(3)一切与此次评价审查有关的费用均由申请人自理。
本公告在(
)和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略)上公开发布。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