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
2. 生产厂需具备长材年产 60 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 , 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
3. 生产厂家注册资金 1(略)及以上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 1000(略)及以上人民币。
4. 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产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近叁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物合格检测报告。
6. 申请合格供应商的公司需出具近叁年的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标物资供货业绩和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因产物质量问题被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通报暂停投标资格或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7. 申请合格供应商的公司需具有良好的公司、社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
8. 其他要求:代理商需得到物资制造商颁授的有效代理证书 或为本次投标提供货物的有效授权 (提供有效的代理证书),应拥有服务能力,应提供制造厂的相应资质、证明、生产能力、财务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供货业绩、履约信用等相关文件及招标物资所需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一家生产公司正式授权书仅限 1 家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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