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投标人须具备 下列 资格条件,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1.1 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1.2 具有本采购项目的相应服务能力,承认并且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
1.3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良好纪录;
(5)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1.4 投标人所投产物必须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标准中客车高一级标准,所投产物为交通运输部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库中客车高一级名录中在产物;
1.5 投标人所投产物符合国家批准颁布的车辆产物公告标准及北京市环保标准;
1.5.1 车辆整体性能必须符合骋叠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骋叠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符合国家批准颁布的车辆产物公告标准及经检测合格,可以在北京验车上牌。
1.5.2 发动机排放要求:车辆在任何状态、任何季节条件正常操作运行下,发动机尾气排放须达到国ⅴ标准,或京ⅴ标准(特京ⅴ标准)。
1.5.3 燃耗要求:车辆必须是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
1.5.4 车辆配置的电器、电线和线束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1.5.5 全车侧窗与车门玻璃采用钢化黏贴式,前挡风玻璃采用夹胶钢化玻璃。
2 、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2.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公司,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3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本次招标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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